校友会章程
 
 
致 校 友 信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哈尔滨外国语学院校友会(Harbin Institute of Foreign Languages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:HIFLAA) 。
第二条 本会为哈尔滨外国语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、联谊性的群众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凝聚校友、增进友谊;服务校友,广泛合作;促进校友和母校共同发展。
第四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哈尔滨市香坊区军民街23号,邮编:150046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
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  1. 加强校友间、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信息交流;
  2. 进行学术交流;
  3. 组织联谊活动和有关校友或母校的发展活动;
  4. 编辑、出版《哈尔滨外国语学院校友通讯》会刊及有关校友资料;
  5. 筹集管理校友会基金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六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。
第七条 凡在哈尔滨外国语学院(包括国际语言培训中心)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,拥护本会章程,自愿参加本会者,均可申请参加本会。
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:
    1. 提交《入会申请登记表》;
    2. 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    1.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    2.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    3. 批评、监督本会工作,向本会提出建议。
    4. 退会自由。
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    1. 遵守本会会章;
    2. 执行本会决议;
    3.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;
    4. 维护本会形象声誉;
    5. 向本会检索和反馈信息。
    6.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积极向本会刊物和校友网投稿。
第十一条 会员一定时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
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
    1. 制定和修改章程;
    2. 选举和罢免理事;
    3.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    4. 决定终止事宜;
    5.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,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    1.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    2.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聘请名誉会长;
    3.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    4.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    5.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    6.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;
    7.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    8.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;
    9.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    10.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的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(或常务副会长)主持,每季度召开一次,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  1.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;
    2. 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
    3. 身体健康,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;
    4. 未受过刑事处罚;
    5.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四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 ?
第二十五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(不超过8年)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1.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    2.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
    3.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。

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1.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    2.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    3.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    4. ?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

  1. 母校或各地校友会机构资助;
  2. 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;
  3. 业务活动收入。

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做到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,严格制度,遵守国家有关规定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,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账目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
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章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原则上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并于l5日内上报社团管理部门审查,核准后生效,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,可在理事会通过后上报,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。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
第三十七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社团管理部门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,在社团管理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处理善后事宜。
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社团管理部门监督下,按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。

第八章 附则


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XXXX年X月日X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。